医疗损害鉴定问题解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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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以往案例及相关统计数据,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诊断错误、诊断延误、手术时机选择错误、用药错误、术中操作错误、产前检查环节错误、知情告知环节错误、转医环节错误、丧失机会的过错等。按照上述分类,我们结合案例逐一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误诊错误的分析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误诊是一个医学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也就是说,损害结果和误诊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判断因果关系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是否具备诊疗条件。

患者在就医时是否意识清楚,能够清楚的沟通表达,特别在一些急危重患者的救治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患者完全无法配合,无法进行沟通描述,客观上不满足进行特定检查的条件等等不可预见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就很难界定误诊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医院的等级及所处地域以及当时医疗界整体的技术水平。

医疗属于探索型科学,学术技术和实践技术存在差异,不同地域,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在医疗人员水平、医疗设备配置等方面也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在鉴定环节中,鉴定机构首先会考察医疗机构在其所在地的等级及医疗水平,另外会结合目前的医疗技术情况作为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基础条件。

(三)考察具体的诊断治疗过程。

这个环节首先需要考察医疗机构诊前问诊是否全面,是否进行了全面的辅助性检查,初诊后是否密切关注病情变化,是否根据病情的发展,及时的修正诊断并补充必要的检查,对疑难、不典型案例是否按照规程及时组织会诊等等,总的来说就是医疗机构有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案例:

原告严某至被告医院处就诊,临床诊断为“成骨肉瘤”,X光片提示:“右胫骨上段混合型成骨肉瘤”,CT显示:“右胫骨中上段病变(恶性可能性大)”;8月14日行病理活检,结论为“软骨粘液样纤维瘤”;2002年7月15日,原告因病变部位再发肿胀、疼痛,再次入被告处诊治,病理结论为“软骨粘液样纤维瘤恶变——去分化软骨肉瘤,侵及周围软组织伴坏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专门邀请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病理科的专家对原告2000年的切片进行了会诊,专家意见为:“根据第一次病理切片形态表现,诊断为恶性肿瘤没有问题。”因此综合分析,认定被告2000年将原告的肿瘤诊断为良性的行为是错误诊断。被告医院作为三级甲等医院,本身具备对原告病情准确诊断的能力,且在临床和X光线、CT均提示为恶性的情况下,病理诊断仍发生错误,本身即说明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结合以上分析及案例,关于误诊错误的判断应在把握大的原则的前提下,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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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4-18 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