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问题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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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处理涉及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医疗秩序、医疗安全,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第六章对医疗损害责任做出了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原则。在实践中,医疗损害鉴定一直是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关键及难点,笔者结合十余年处理医疗损害纠纷的经验,尝试从鉴定的角度出发,对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做出浅析。

一、关于鉴定人的选取

医疗损害鉴定首先面临的问题是由谁来鉴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医疗结构承担赔偿责任以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基本要件,而目前能对上述问题出具鉴定结论的包括医学会和法医类鉴定机构两类,两者共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过错鉴定,二者主要的区别和优缺点如下:

 

 

文书名称

优点

缺点

 

 

 

 

 

医学会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合议制鉴定方式,程序上相对公开中立

鉴定专家不签名、不出庭作证

专家库分支学科医学专家资源丰富

按行政管理逐级模式进行鉴定,异地鉴定难以被采纳

专家库成员实践经验丰富,鉴定结论更具科学性,更符合实际

鉴定结论为医疗事故等级(或不属于医疗事故),难以直接关联计算相关赔偿数额(无伤残或死亡病例除外)

 

 

 

 

 

法医类鉴定机构

 

 

 

 

XX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能够从证据角度采信鉴定证据与审判采信证据的原则保持基本一致,鉴定机构可由医患双方协商确定

分支学科人员及专业技能不足,往往需要依赖临床医学专家

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技术水平及实践经验存在差异,鉴定质量难以保证

 

具有法律上的鉴定资质且能出庭作证

能够对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以及伤残、误工护理期等一并出具鉴定结论,可直接进行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鉴定专家通常不出席听证会,审查采取文审方式,仅对双方经过质证确认的病历等进行审查

二、案例解析

王某,2018年因车祸伤及头部,术后出现继发性癫痫,患者及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双方产生纠纷。2020年医调委调解期间,患者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同年7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部分认定医院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结论部分认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因医疗事故鉴定无法确认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患者诉至法院,依法申请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院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过错),与患者继发性癫痫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15%-25%。
该案例中,患者未能事先了解两类鉴定的区别,首先选择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在病例未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医疗事故鉴定无法体现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度等直接与赔偿相对应的结论性内容;患者重新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并取得相应的结论,最终得到赔偿。

三、律师建议

鉴定结论是医疗损害案件中法院作出裁判最重要的依据,在什么阶段选择哪一类鉴定机构需要结合病例情况,损害后果等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判断。考虑到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存在审判、鉴定周期相对漫长的情况,正确的选择有利于缩短案件周期,使医患矛盾尽快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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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4-18 09:46